一、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後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後,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二、保险纠纷进行仲裁有什么好处
与诉讼相比,在处理保险纠纷的过程中,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还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
1、自愿自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和仲裁员。
2、独立公正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中介组织,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利于排除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经济快捷程序简便,审期较短,费用较低,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
4、保守秘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气氛和谐,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5、专家办案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具备严格的资历条件标准,能够确保案件质量。
6、一裁终局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亦可在港澳及国外得到执行。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