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要求,凡是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场、乡镇企业、军工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公司等,均可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可以成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9年7月制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企业财产分为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
(1)可保财产。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属于可保险财产。从实物形态讲,具体表现为:①房屋、建筑物、装饰设备。②机器设备。③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④通讯设备器材。⑤工具、仪器、生产用具。⑥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⑦管理用具和低值易耗品。⑧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⑨账款或已摊销的财产。
①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②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③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④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
(3)不保财产。非一般生产资料或无法确定其财产价值的财产为不保财产,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这些财产有:①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②货币、票证、有价评判、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③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④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企业应当将此财产另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