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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因,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因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

(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3)保险期限的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普遍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否则,投保人会因违背合同义务 而承担法律后果。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限制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限制性规定: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 条款进行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签订合同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保费金额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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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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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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