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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民事主体通常被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合同关系,享受保险权利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经营组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因此,在我国保险合同中,所谓保险人就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法律意义上,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保险人的相对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阶段的两个身分,在订立合同时是投保人,合同成立后就是被保险人,这称为“为自己投保的保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投保人可能为被保险人代理投保,也可能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投保,这称为“为他人投保的保险”。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前所述,对于“为自己投保的保险”,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为他人投保的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学理上一般被称作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也有人将其视为合同的当事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对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即应当具有物权或债权的或法定的其他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对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基于自己的人身或生命健康遭受到损害或约定的利益期限届至而有权请求保险金给付。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条件下,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法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只要保险合同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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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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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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