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稳健经营,各国保险法规均规定保险公司每一笔业务或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不得超过资本加公积金的一定比例,超过部分必须参加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99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事故可能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在存在再保险的情况下,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有,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该如何行使?由于此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均未予明确,以致衍生出相当多的实务问题。
二、复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复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保险人已为全额保险给付,而承保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其余保险人未为理赔,而已为理赔的保险人所给付之保险金额超过其依比例应承担之责任者,则已为保险给付的保险人对未为理赔的保险人就其超额理赔的部分有代位请求权。
2、在因第三者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若各保险人均按计定比例分摊保险金额,则各保险人各自取得其已付保险金额的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实行追偿。
3、在保险合同载有“禁止他保”(the Prohibit of Other Insurance)条款的情况下,若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而未告知,可宣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由其他复保险人按比例分摊原则给付保险金和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