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要付法律责任的行为
社会保险公司违反社会保险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手续;
(2)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提高或者降低缴费比例,随意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擅自更改职工社会保险档案或者泄露职工缴费情况;
(4)延期支付或者少发、不发以及增发社会保险待遇;
(5)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6)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7)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关规定进行投资造成严重损失;
(8)随意提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9)其他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保时要注意的保险责任
投保时注意保险责任 不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对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留意都十分重要。如果是有针对性的想要投保抗灾保险,那么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可能涉及到的灾难性事故是否可以理赔应该特别留意。
对于健康险来说,基本上将“天灾”作为免赔责任,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大规模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无力理赔而设立的。而对于财产险,则将不同的灾害事故作了分类。例如,有保险公司的财险基本条款规定,对于火灾、爆炸、 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负责理赔。
而许多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车险等对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负责理赔。对于海啸、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灾难,各家保险公司不同产品承保上有一些差异,有的归为可保责任,有的则作为免赔情况。
另外,为了防止合同的疏漏,许多保险公司会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也同样不能得到赔偿。也就是说,合同能承保的范围以保险责任条款为准,而非除去免赔责任的所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