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财产的赔偿范围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5、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6、其他列明的自然灾害: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
7、外界建筑倒塌(保险建筑自行倒塌不赔);
8、暴风、暴雨造成房屋主要结构倒塌;
9、施救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家庭财产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收费标准在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或保险储金;
2、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3、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
5、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入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6、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7、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8、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或者终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