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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填写保险单时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一)误告或谎称。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向保险公司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如果投保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公司可宣布保险合同无效。“重要事实”各人的理解可能不同,这里的“重要事实”是指当保险公司掂量是否与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签订时,能影响保险公司判断和下决心的事实。如某人要申请人寿保险,而他曾患有肝炎,但他没有告诉保险公司,这一事实属于重要事实。

保证是指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如某人投保火灾险,他承诺在保险有效期间不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保证要求事实绝对正确,如有违反,不管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是否重要,保险公司即可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如美国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5000美元的人寿险,当问到已婚或未婚时,他谎称没有结婚,这一条被列在保证条款中。在他死后,保险公司以违背保证条款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 隐瞒或欺诈。

投保人要如实告知有关重要事实,若未告知则是隐瞒。如果有意隐瞒,则属欺诈。

二、填写保险单时注意哪些问题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它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是双方履约的证据。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投保人已经支付或已同意支付保险费,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负有赔偿责任。这一点投保人要切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切勿忘记在保单上签上姓名,否则保单无效。这方面是有很多教训的,一家单位集体投保,所有保单上的签字都是人事经理代签的,后来,一些员工要求退保,而保险公司认定保单无效。对簿公堂的结果,仍是保险公司胜诉。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只要保险合同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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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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