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退还保险费
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就承担起保障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的责任。
二、如何减小退保损失
1、利用宽限期适当地推迟交费日期。例如新华人寿对于长期寿险产品,都有宽限交费期,一般是60天,可以在这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无法交费,仍旧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以在自己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所有效力不变。
2、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提出办理保单贷款,而不需要另外提供担保人。一般分红类保险可以贷到现金价值的90%,而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可以贷到现金价值的70%。
3、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有些险种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缴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那么,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效力得以延续,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尽量利用这一条款。四,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将保险金额缩小,不用再缴纳保险费,可以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五,将保险的期限缩短,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仍然享有原来的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