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吗
在保险实务中,有不少投保人在投保后,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补交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仅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的角度看,投保人未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理当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内容复杂,为确定当事人彼此间的权益,以作成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上策,以避免举证困难。但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可依据一般债权契约原则确定,当事人一方为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可有效成立。保险合同的债权契约性质决定了无做书面的必要。因为,第一,保险合同大都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的,由保险人提出事先准备好的投保人不可提议修改的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二,投保人唯一可以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是投保的金额、保险金的金额等,而其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前都已经由保险人拟定好保险条款,投保人几乎没有可能单独对其进行修改。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