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律责任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保险法律责任,也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因此,广义的保险法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及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契约(合同)法。在我国狭义保险法,专指1995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际上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因此,狭义的保险法律责任,是指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及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为了准确地确定保险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保险事故。
1、主体确定
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一般都会明确保险事故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具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即使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损害事件的确定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条款中列明可以作为保险事故的特定损害事件。例如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等。只有这些特定的损失发生,并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才能构成保险责任。比如,自燃损失险强调的是由于车辆自身系统故障发生的燃烧;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则强调货物从车上掉落造成第三人损失构成保险责任。
3、损害事件发生的区域限制
保险公司开办指定行驶区域特约险,在保险车辆进入该指定区域后遭受特定损害事件而导致的损失,才构成保险责任。离开一定的指定区域,即使同样遭受前述损害,不能构成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