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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人身意外保险承保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61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

1、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二、人身意外保险承保范围

一般赔付你自己购买的保险金额,特定情况赔付双倍金额。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2、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4、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注意交付保险费时,一定要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要轻意接受业务员个人出具的凭证等。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不同意承保则要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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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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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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