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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合同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也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

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仅仅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不包括在“有效”场合下的各种“比较级”。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认定保险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效力”,就是用“有效”和“无效”来加以界定的。当一种合同被界定为“有效”,该合同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会成立,相反,被界定为“无效”则不成立。

二、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但是,有些人却认为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当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人身保险合同也属无效。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只要保险合同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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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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