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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在家中意外死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赔付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儿子在家中意外死亡,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赔

年过六旬的刘先生老来丧子,悲痛的他在处理儿子丧事时,发现儿子买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合同规定,因为意外伤害死亡的参保人可以得到5万元保险金。2013年7月份的一天,刘先生的儿子在家中死亡。警方来到现场勘查。最终,公安局法医鉴定室认定死亡原因是猝死。

处理完丧事的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出具拒赔通知书。在拒赔通知书上,保险公司认为:“此事件(猝死)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刘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给他5万元保险金。

猝死属于意外事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猝死的定义中本身就具有意外的意思,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儿子的死亡是由于患病等原因,所以刘先生儿子的猝死应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办案法官还注意到,刘先生收到的拒赔通知书和保险合同中的说法不一致。拒赔通知书中写着,保险公司担负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意外身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则是“意外伤害身故”。根据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法院以拒赔通知书中写的责任范围为准。

今年1月5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保险金5万元,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期赔偿,必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也由保险公司负担。法院宣判后,刘先生和该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参保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参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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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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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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