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家中意外死亡,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赔
年过六旬的刘先生老来丧子,悲痛的他在处理儿子丧事时,发现儿子买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合同规定,因为意外伤害死亡的参保人可以得到5万元保险金。2013年7月份的一天,刘先生的儿子在家中死亡。警方来到现场勘查。最终,公安局法医鉴定室认定死亡原因是猝死。
处理完丧事的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出具拒赔通知书。在拒赔通知书上,保险公司认为:“此事件(猝死)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刘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给他5万元保险金。
猝死属于意外事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猝死的定义中本身就具有意外的意思,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儿子的死亡是由于患病等原因,所以刘先生儿子的猝死应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办案法官还注意到,刘先生收到的拒赔通知书和保险合同中的说法不一致。拒赔通知书中写着,保险公司担负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意外身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则是“意外伤害身故”。根据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法院以拒赔通知书中写的责任范围为准。
今年1月5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保险金5万元,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期赔偿,必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也由保险公司负担。法院宣判后,刘先生和该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参保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参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