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如何进行
1、报案
(1)及时报案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案;
(2)报案方式上门报案、电话(传真)报案、业务员转达报案;
(3)报案内容: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 被保险人的现状;被保险人姓名、投保险种、保额、投保日期;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案件受理。
2、申请保险金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受益人需要于申请书签名);
(3)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证明(包括出院小结和所有费用单据);
(5)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案件立案条件
(1)保险事故确已发生;
(2)事故者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4)理赔申请在《保险法》规定的时效之内。
4、案件调查
理赔调查是寿险理赔作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是寿险理赔的必经程序。对于单证齐全、证明材料充分、保险责任明确的案件可以不调查;对于某些赔案来说,案件调查是必须经过的一个重要步骤。
5、案件的审核
(1)保单状况的审核通过理赔电脑系统可以准确、及时地确认保单的有效性;
(2)被保险人和保障范围的审核:实行这一步骤是为了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免遭骗赔和错误理赔;
(3)索赔材料和事故性质的审核:对索赔材料有效性、合法性的认定有利于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4)确定损失并理算保险金:遵循保险条款,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5)确定保险金给付受领人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给付按保险条款规定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公司不受理指定死亡保险金给付必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给正确的受领人。案件赔付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通知受领人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在收到保险金后,在保险金的收条回执上签名后回复给保险公司。
二、保险理赔是否有时间限制
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
保险索赔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索赔请求受法定的时效期间限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导致索赔权依法消灭。时效期满后,如保险人继续予以理赔的,其理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报案与索赔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保险条款分别对其规定了期限要求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受其约束。根据国家保监会的批复,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但保险条款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