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索赔法律如何适用
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关系,又涉及保险关系,既涉及《担保法》,又涉及《保险法》。在具体处理保险索赔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究竟优先适用何种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然成为当事人争议的首要问题。
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业务,事先得到了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担保行为。因此,在买卖双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首先应当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处理这一关系则应当首先适用《保险法》。当然,也不完全排除《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适用。但是,对《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适用,应当是在《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那么,在处理保险索赔时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索赔时间如何确定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是关于保险索赔期间的规定。
一般说来,上述“二年”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能延长。因此,卖方在办理保证保险索赔时,应当尽快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买方逾期付款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避免因超出索赔期间而失去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