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纠纷有哪些特点
1、保险类型较丰富,人寿保险是“热点”。
2、纠纷起因多样化,调解和解难度大。纠纷有因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或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多种原因引起。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者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相对较低。
3、事实核查证据少,过错责任认定难。商业保险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此极易起争执,投保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又如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帐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的难点。
4、保险公司拒赔多,投保一方胜诉少。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少专门研究,又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故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往往比较被动,常因对有关条款理解错误或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
二、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2、行业调解。行业调解是指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及发展变化的情况,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业调解更多地带有行业特色,就行业自治职能而言,应该与人民调解有所区别,发挥社团组织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等优势,加大对本行业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
3、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主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自愿、平等为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应当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可以考虑由保险监管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对典型疑难的合同纠纷类信访投诉案件积极开展行政调解,组织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专业性、权威性和综合性的比较优势,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