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位权多长时间内行使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为侵权责任,或为违约责任,被保险人以此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保险人的代位权虽源于保险法的直接规定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但亦属此列。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险人的代位权受诉讼时效支配,并无疑义。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保险代位权因为时效完成,保险人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其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保险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期间。经过2年的时效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其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消灭。对于人寿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满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5年时效期间。《保险法》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对于海上保险,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给付请求权,适用《海商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该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保险代位权不属于保险给付请求权,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同保险合同有关但不属于保险给付请求权的其他请求权,当然也不适用于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在《保险法》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至于保险代位权的时效类别、期间的长短以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者性质加以决定,保险人的代位权之时效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时效的完成而完成。
二、保险代位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除其他法律对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另有规定外,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人的代位权,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
2、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所适用的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专门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为特别法,其所规定的时效为特别法规定的时效。在此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权,依照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规定的时效予以确定。规定诉讼时效的特别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专利法》等。例如,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因为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海商法》专门规定了其时效;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权,也应当依照《海商法》规定的时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