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和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力不受影响。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3种情况:
(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后即承担了全部责任。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受损,保险人履行部分赔付保险责任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具有终止权,在履行适当的义务后即行使终止权而使保险合同终止,包括解除合同而终止。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情形
无效保险合同是法律不予承认或保护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自然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除形式上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只要缺少其中之一,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法》第55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除了以上4个法条直接规定无效的情况外,也可能出现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主体资格不合格等可以明确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以及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无效情况。
无效保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但是,这并不表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意义,保险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同样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中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行政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