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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产品质量责任险不赔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对下列情形负保险责任:

1、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生产的,并已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区域内售出的产品(以下称“保险产品”),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以下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的消费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

2、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产品质量责任险不赔的情形

(一)被保险人违法生产的产品;

(二)消费者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六)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七)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要注意的是,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限为准,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责任险索赔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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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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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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