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责任险赔偿如何处理
1、当被保险人接到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出的索赔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实际赔偿。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索赔,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调解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2、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仲裁机构裁决的、有关机构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消费者的索赔报告、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文件或材料、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6、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7、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产品责任险如何计算赔偿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应当修理的产品,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赔偿,但以该产品的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为限;对于应当更换的产品,按照更换产品的出厂价赔偿,但以被更换产品的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为限;
对于应当退货的产品,按照其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赔偿。被更换或退回的产品,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二)对于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运输费和交通费,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超过本条(一)项下赔偿金额的30%;
(三)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及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均以赔偿限额为限。
同一批保险产品,由于同样的质量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提起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四)法律费用的赔偿:
对于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论是对一次事故还是保险期间内累计,均以赔偿限额的3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