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一样,“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最首要的条件就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缴纳保费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条规定使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保险费交纳之后方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生效。保险合同应属于诺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纳保费为要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须至保险法交清时才生效,那么这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一种附加的延缓或停止条件而已,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概念。投保人交纳保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两者是并列关系,而非顺序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承担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义务。因而,交纳保费不是保险合同有效订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