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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否认业务代理人拒赔,举证不足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保险公司不认业务代理人拒绝理赔,结果被车辆投保人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举证不力,应当赔付投保人南汇某汽车运输公司事故理赔款18.7万余元。

案情介绍: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否认业务代理人拒绝赔偿

2004年10月25日,南汇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为自己的一辆解放牌货运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保单记载的验车人、联系人均为程小姐。次年9月24日,运输公司员工高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嘉定区宝安路某十字路口处,由于高先生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一辆小客车相撞,致小客车上的两人致残,两车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高先生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8万余元的。此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运输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某汽修公司介绍,通过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程小姐为车辆投保,该车发生事故后,公司支付了相关赔偿、修复费用共计22.8万余元。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未收到保费为由拒赔,现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20.8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没有缴纳保费,投保人所说的程小姐与保单上的程小姐不是同一人,并非其公司的代理人或员工,按约不能作赔偿。

审理中,运输公司提供了由程小姐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某汽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均证明本案争议的保费已由汽修公司代收,并交给程小姐,此程小姐就是保单上记载的程小姐。

而保险公司对程小姐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仍认为此程小姐非同一人。法院限期要求保险公司提交保单上署名程小姐本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逾期不提供,法院推定其为同一人。而保险公司至今未提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举证确认投保人所说的程小姐与保单上的程小姐为同一人,根据保险合同及由程小姐出具的证明,投保人有理由相信程小姐有代理权,并代表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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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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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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