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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何种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和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一般都会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开始认领年金年龄、领取方式、领取标准、红利派发形式;保险费和付款方式;告知事项;投保人签名及申请时间等。。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合同即成立。

2、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暂保单在如下情形时签发:

(1)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批准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2)劝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3)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4)、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

3、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包括前述人身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险人的法定义务。若是在签发保险单前发生了保险事故,要分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保险人收到款项但未出单,发生保事故时应予赔偿;其他长期性寿险尽管,收到款项,保险责任也要到出单后才开始。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人身保险合同的书一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还有如下情况也使用保险凭证。保险人为简化单证手续,在订立海洋运输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外贸公司合作,直接在发票上印就保险凭证,并事先加印签章,当保险公司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

5、保险批单

批单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通常用守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批单的法律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相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

二、何种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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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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