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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订立保险合同,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很多投保人在经过保险营销员的一番狂轰滥炸之后,往往会误把保险营销员的话当成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加注意,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从而造成在申请理赔时的不便和冲突,最终使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下文是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订立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

首先,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表达自己要投保的愿望,向保险公司或其中介人索取投保单,按要求填写后交给保险公司或中介人。

然后,由保险公司对填写好的投保单进行逐项审核,符合保险条件的,签章接受投保,这个过程即为承保。当然,有些投保单在确认能否接受时,保险公司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如投保疾病险,则要求投保人检查身体;一些投保项目需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查;也许您在投保书上没写清楚某些项目,保险公司还会向您作进一步的询问。至于费率、如何交费、赔偿方式等问题,保险公司还要与投保人具体磋商。

二、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弄明白重要条款的含义,其中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费条款、保费金额条款和现金价值等条款一定要特别关注,此外还有进一步理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金额比较大,必要的时候可以请专业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其次,要谨慎挑选保险公司,选择那些声誉好,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后,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谨防地下保单的陷阱和诱惑。

此外,还需要强调一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投保财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和减少保险对象损失,在事故结束后进行索赔时,应提供有关证明。以上是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保险公司将会减少赔偿金额,甚至拒绝赔偿。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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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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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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