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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书面合同,具体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要约。为了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保险标的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至日期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保险单的附件之一。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的效力和正式保险单是一样的,有效期最长一般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担险人应当按正式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正式保单出立之前停止效力,但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无暂保单,有时人寿保险的代理人第一次收取保险费时,所开列的收据就具有暂保单的效力。

3、保险单。

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应力求订得完整、明确。

4、保险凭证。

这是指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被采用。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这是指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

1、核实常规信息

拿到保险合同的第一步,应该是了解基本的联系方法和常规信息。对合同各种基本信息的了解很重要,你至少在掏钱投保前要搞清楚这是什么公司,什么险种,代理人的身份等。

2、注意几个关键时间点

(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2)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3)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而设立的。

(4)宽限期: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3、弄清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大部分保险可以在10天的犹豫期和冷静期中全额退保退款,但是10天之后又如何呢?其实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都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款项。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险款项不同。

如果停止交费,并且需要领回现金的话,现金的额度就必须参考现金价值表格,这是属于退保;如果停止交费,但不要求领回现金,而是让保险继续有效的话,属于减额付清;相应的保险额度就需要参考减额付清表格;如果在宽限期之后,仍然不交纳保费,就可以利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垫付,这时也需要参考现金价值表;如果在正常的保险期间,需要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话,原则上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账户现金价值的70%左右的款项;当然,依照相关寿险的要求,到了约定的时间(如每三年或五年)和年限(如到了20年之后,或者55岁时)投保人是可以如约领到保险款项的。这点需要参照具体合同规定。

4、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同时要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我们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留意细节,做到稳妥明白,以防因保险合同的细节纠纷而影响投保人后期权益的维护。如果遇到纠纷,最好还是咨询或者直接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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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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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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