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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保险金还有人身损害赔偿吗,保险标的转让能索赔吗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已获保险金还有人身损害赔偿吗

即使已获得保险金赔付,也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此规定,从理论上来讲,人寿保险是依合同约定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两者取得赔偿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保险标的转让能索赔吗

旧的保险法,对于保险标的被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原保险合同保障没有明确规定,一直存在争议,不过保险公司通常做法是,保险标的转让后,需要持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即更改保险受益人等,但如果未进行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往往拒赔。

新保险法则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业内人士称,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省去不少麻烦。

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不必通知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其他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具有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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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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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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