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所负担的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目的在于填补保证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基于这个目的,保证保险应当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损失,以信用保险合同或者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予以赔偿
(二)除外责任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被保证人免除合同或者其他义务的抗辩事由,有不可抗力发生时,被保证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证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例如,依照合同的约定,被保证人可以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的。
3、战争、侵略、敌对行为、内战、叛乱、暴动、军事政变、罢工等,但是,依合同的性质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其和被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故意违反法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其责
5、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诉保险人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诉保险人,在我国,随着分期付款买卖方式的兴起,保险行业推出了一种带有浓厚保证色彩的险种,即本案涉及的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被保证人的某种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品行等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由于它针对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故其与信用保险有同质之处;由于它是在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品行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能赔偿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故其又与一般保证担保有同质之处。
对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则由于对其内涵理解不同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是主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的从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又称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
所以,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当被保证人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被保险人不能同时要求作为基础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保证人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互负连带责任,保险人只能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独立承担责任。
也许正因为如此,保证保险实务中一般约定只有当被保证人穷尽其财产仍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险人始得承担保险责任。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具有类似一般保证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在被保险人尚未向基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提起诉讼并被依法强制执行情况下,不得先向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