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保险金额如何计算
建筑工程保险金额是指建筑工程价值,以及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和其他商定内容的价值。计算建筑工程价值的方法有两种:
1、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的价值,按此计交保险费和确定投保价值。
2、建筑工程竣工价值,即指保险标的物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设计费、材料设备、施工费、税款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用了后一种。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按不同承保方式、工程性质、工期长短,以及现场安全保卫条件等因素确定。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中,一般规定有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指明凡所保险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负责支付投保人包括诉讼费用和其他事先书面约定费用在内的赔偿费。
保险费用的负担: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并把它作为工程必要费用,列入承包合同价格之内。对有几个承包人分项承包并各自与业主(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的项目,通常由业主代表各承包人的利益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不再列入工程费用中。
二、建筑工程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应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和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调查为依据,在对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作出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进行厘定。一般而言,保险人厘定费率时,应着重考虑下列因素:保险责任的大小;保险标的本身的危险程度,包括承保项目的种类、性质、建筑结构、施工场所的地理环境等;承包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承包人及工程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情况;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再结合以往承保同类业务的赔付情况,保险人就可以制订出比较合理的费率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保险金额要在工程完毕后才能真正确定,保险费的计收亦应在订立合同时预收,期满时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但对大型、综合性建筑工程,如有各个子工程分期施工的情况,则应分项列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根据建筑工程的种类和进程,可以将合同工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是工程建造期,即从开工之日起至通过检验考核之日止;
二是工程保证期,即从检验考核通过之日起至建筑合同规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保险人在承保时,可以只保一个责任期,也可以连同建筑工程保证期一并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