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哪些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哪些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 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帮助保险人招揽客户,如签订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代理理赔 检验工作等,保险人则以手续费或佣金的形式给予保险代理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保险代理人 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一切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即保险人承 担。但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出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若因代理人的越权行为造成的 损失后果,代理人应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他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洽定保险 合同,但保险经纪人并不代订保险合同,仍需投保人自己订立,除非得到投保人的特别委 托。但经纪人的洽定必须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故必须在最优惠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而在 订立合同之后,经纪人的佣金则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经纪人同样也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其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失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则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 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公估费用。
保险公估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独立执行业务。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 人因其能合理地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对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公 估人除了应精通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持良好的职 业形象。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及其业务也将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