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索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索赔要求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索赔请求权,则该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行的各类保险条款中也有时效的规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一)提供索赔单证。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索赔举证义务。
索赔单证主要包括:
1、保险单。
2、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原始单据。如为货物运输保险还应提供提单、运输合同等。
3、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等证明损失原因及程度的单据。如为人身保险还应出具死亡或伤残等的证明。
4、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清单及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
(二)其他协助措施。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实损失、查实证据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二、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编号立案。立案时,应将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损失约数等详细记录下来,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一式两份)。根据被保险人报送的出险通知书,抄录有关保险单副本和批本一份,以便查勘前能了解承保的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检查主要是指出险后保险人对各种保险单证的核查以及对出险现场的查勘。其中,对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是很重要的一环,对保险人来说,只有进行实地查勘,掌握第一手证据,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以后的确定责任及赔偿范围奠定基础。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对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真实有效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果保险合同不存在或没有效力,保险人即可拒绝索赔请求。
2、对索赔请求人的资格及保险标的进行检查,经查,如果发现索赔人根本无权提出该项索赔请求或受损失的并非保险标的,保险人就应终止其理赔工作。
3、对出险的时间、地点及原因进行检查。
对出险的时间进行检查在于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对出险地点进行检查目的在于确定保险标的是否处于合同规定的地点,同时也可以测算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程度。
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有一定范围的,所以保险人必须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进行检查,以确定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承保危险。经检查,如果发现保险事故不属承保危险或保险事故发生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之内或保险标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座落地点,保险人应拒绝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