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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内容,保险合同复效的效力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体现了复效制度的内容,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实关于复效的法律条款并非孤立于其他条款,一般与复效条款密切相关的还有宽限期条款。提到复效条款,不能不提到宽限期条款。某种程度上说,宽限期条款是复效条款的前提。

宽限期条款是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可见违背了宽限期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而合同效力的中止又为复效条款的适用创造条件。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效力是什么

复效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合同复效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保险人在投保人补交完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就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

1、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本应属于原合同的约定期间的一部分,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自然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是一种给付迟延。所以迟延给付的保险费自然是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相对应的保险费。所以复效也是对这段期间效力的恢复。所以复效的性质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是原合同的继续,效力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

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只要保险合同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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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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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法邦网创始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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