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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意外死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5万保险金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精神病人意外死亡

刘某是新洲人,去年5月,她在某寿险新洲支公司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30年,保险额15万元,约定一年内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付保险金15万元。今年3月,刘某不慎失足坠入举水河溺亡,警方调查结论为意外死亡。

事后,刘某丈夫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今天7月,他向新洲法院起诉。

某寿险新洲支公司拒赔理由有三:刘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从小患有严重智障及癫痫病,无劳动能力,不具有订立保险合同主体资格,故保险合同无效;刘某投保时隐瞒了患有严重智障及精神疾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刘某进行了提示说明,刘某已经阅读了解保险条款。

此外,张某系精神病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了解,刘某还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另一寿险公司各投保一份人身保险。这两家公司也因样理由拒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5万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存在三级智障,但又称刘某已经阅读并了解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书等内容,由此可认为保险公司应知刘某在投保时无语言障碍,能表示真实意思,而三级智障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认为有解除合同的事由,应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张某申请理赔前,保险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故认定保险合同有效。

刘某投保时是否隐瞒病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预制填充式格式文书,投保人是被动的,事后不可能了解相关内容。按相关规定,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此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已经询问、提示义务,无有效证据证实。

对于张某患有精神病问题,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张某在诉讼阶段仍患有精神病。

最后,法院判决,某寿险公司新洲支公司给付张某15万元保险金。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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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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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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