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
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有哪些: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2、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3、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5、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 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12、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