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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

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有哪些: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2、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3、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5、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 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12、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专门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强调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如发生该类范围的事故时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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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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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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