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给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
(一)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中止的效力怎样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被终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 ,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