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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哪些情况无需告知,不履行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投保时哪些情况无需告知

不属于重要事实的情况,投保人是不需要进行告知的。即使对于重要事实,下列情形,投保人也不需要进行告知:

1、投保人不知道的重要事实是不需要也不可能告知的。显而易见,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是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值得指出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投保时,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告知的事实外,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也应进行告知。

2、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投保人不必告知。这包括保险人已经知道和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情况。这个原则实质上是减轻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负担,尤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实自己知道的事实为由而对抗对方的保险索赔,防止保险人的权利滥用。

二、不履行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具体来说: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签订合同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保费金额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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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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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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