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陈述的事项真实、客观。告知,是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投保人的告知,或者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相关;或者与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相关。
限于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对他人的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仅能适用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在保险合同续展其效力时,有任何影响风险的新的事实存在,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时,应当将其知道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知保险人,不得有所隐瞒,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回答保险人的询问。
投保人已经知道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当知道的事项,因为投保人过失或者疏忽而没有知道的,投保人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事项,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再者,对于下列事项,除非保险人特别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1、保险风险降低的;
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
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
4、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不需告知的。
二、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吗
关于何人应当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各国立法例规定得不尽相同。日本商法典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作出不同的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美国一些州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
考虑到我国保险法严格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会有所妨碍;被保险人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要求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怀疑。
故有必要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作扩张解释,被保险人应当视同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