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吗
保险合同内容复杂,为确定当事人彼此间的权益,以作成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上策,以避免举证困难。但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可依据一般债权契约原则确定,当事人一方为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可有效成立。保险合同的债权契约性质决定了无做书面的必要。因为,
第一,保险合同大都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的,由保险人提出事先准备好的投保人不可提议修改的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投保人唯一可以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是投保的金额、保险金的金额等,而其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前都已经由保险人拟定好保险条款,投保人几乎没有可能单独对其进行修改。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投保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有: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3、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