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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仓单上包括哪些内容,仓单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贵阳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仓储合同中仓单上包括哪些内容

仓单为一种要式证券,因此其填发须遵循法律特别规定的形式。法律规定仓单应载明的内容有: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货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存货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存货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和单位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括件数和标记,并应当在外装上或者货物上予以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的损耗是指货物在储存、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风化、干燥、挥发、粘结、散失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计量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者计量误差。

(4)储存场所。由于仓储物的性质不同,对储存场所的外界条件、湿度、温度等有不同的要求。仓单中应当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的要求。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从交付仓储到返还仓储物的时间期限。这是保管人对仓储物承担保管义务的时间期限,仓单中应予以明确。

(6)仓储费。仓单中应当明确存货人支付保管人仓储费用项目(包括保管费、养护费、整理费等)、计费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保管人因仓储活动而附带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例如运费、修缮费、保险费、关税等,也应由存货人偿还,但不属于仓储费的范畴。

(7)储存的货物交付保险的,应记载其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不生效。签字或盖章只要有一项即可,不必同时具备。

二、仓单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贵阳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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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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