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限制或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一)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三)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调整,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
(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无效;
(三)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无效;
(四)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时无效;
(五)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因重大误解订人合同时可被撤销,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时亦然,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其中存在着无效的原因时,仍按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