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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与第三方签订赠与协议,该协议侵犯他人利益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48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一方与第三方签订赠与协议

2008年3月13日,胜达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胜达公司以2500元/吨的价格向半山湾农场购买800吨优质冬小麦,合计价款200万元;半山湾农场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800吨冬小麦全部运至胜达公司;胜达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支付40万元货款,余款160万元于啤酒销售旺季过后始行付款,至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时至2009年4月份,胜达公司仍有50万元货款未支付,生产也不景气。

2009年5月份,胜达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卖了生产设备,全面停产;同时应公司所在地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的请求,与明箜村委会订立赠与协议,约定胜达公司将所有房产(价值40万元左右)赠送给明箜村委会,若胜达公司股东以后五年内在该村建厂,该村委会对于其土地使用和租赁村委所有房屋予以优先考虑。至起诉时,所有涉案房产均已过户。半山湾农场起诉要求以胜达公司卖去设备的20万元款项履行义务,并确认胜达公司与明箜村委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赠予协议危害了原告的利益,该协议无效,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说法:

首先,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订了购销合同,半山湾农场有按时按质交付货物的义务,胜达公司则应负依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然而胜达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不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的规定,胜达公司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却以日后为胜达公司股东在其村建厂提供方便为诱饵,请求与其签订赠与协议。签订协议的结果是明箜村委无偿的得到价值40万的房产,胜达公司以其本应还债的财产赠与他人为其股东换来日后利益。明箜村委和胜达公司的行为显然侵害了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胜达公司和明箜村委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协议,损害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合法利益,其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以上是关于“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该协议侵犯他人利益是否有效?”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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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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