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摩托车寄放朋友家翌日不知去向
2013年7月某日,何某将摩托车寄放在龚某家,第二天,何某去龚某家骑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已不知去向,龚某亦不能说明摩托车的去向,何某便向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报案,确认摩托车被盗,且至今未破案。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询问双方时,双方均认为摩托车的价值为约10000多元。
法院判决:对原告赔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龚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不具备安全防范条件的情况下,没有拒绝何业友停放摩托车的要求,且没有对何某进行特别的提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存放物的安全,对何某摩托车遗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何某对相关房屋不具备安全防范条件的情形是明知的,且未对停放的摩托车加锁防盗,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本案中,本院酌情确定,对于摩托车遗失所造成的损失,以由何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和龚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基于双方认可摩托车的价值为10000元的事实,龚某应向何某赔偿损失2000元,故对何某因摩托车遗失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向龚某赔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律师说法: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有待商榷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无偿保管合同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到底是否应当按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无偿保管合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如果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就推定其有重大过失。在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重大过失,就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过失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法院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有待商榷。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