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临时取消 受托人索要赔偿
谷应宾是某汽修厂老板。2005年2月,谷应宾委托孙强为其购买一批汽车配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孙强于2005年6月前为谷应宾购买汽车配件若干,垫付货款;谷应宾于2006年春节前偿还货款与利息,并支付报酬5000元。孙强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货源。2005年4月,谷应宾电话通知孙强,其已购得汽车配件,解除委托合同。孙强认为,自己为联系货源支付了交通费以及交际费近千元,谷应宾应当偿还并赔偿自己的报酬损失5000元。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遭受了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
可以。我国《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应该对自己的委托行为负责,如果因为委托不当或者指示错误给受托人带来了损失,委托人当然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此外,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才处理委托事务,处理事务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均属于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应当将这些利益交还给委托人,因此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这是基于民法公平的原则作出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第三人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按照公平的原则,民法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因此,受托人是可以向第三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但不可以同时向委托人和第三人主张权利。
此外,受托人的损失只要不是自身过错造成的,就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所谓不是自身原因造成,包括了一下几种情况:(1)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如委托人指示的过错等。(2)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如第三人侵权等。(3)自然灾害等原因。如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大暴雨,受托人因此而感冒,支出了相应的医药费等。
受托人这种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受托人无过错,即受托人的损失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2)受托人的损失已经发生,即受托人并不是可能造成损失,而是实际已经遭受了损失,不是一种可能性,而是实际发生了。(3)原因与受托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