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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简介:卖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与买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10月,被告同力创展公司参与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房屋部分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其他部分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2004年2月16日,被告与原告张励签订《商品房预订单》一份,约定了房屋位置,价款等。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房款50000元。其后,因拆迁受阻,该工程进度拖延,被告同力创展公司未通知原告张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因政策原因导致房屋面积变化,并将上述房屋安置给拆迁居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预定单,赔偿房屋及损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裁判结果:预约合同也具有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同样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单》虽对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单价、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从预订单的名称及内容来看,双方都能准确认识到该行为的性质为预约合同。然而虽为预约合同,但对双方当事人亦产生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本案中,被告对情况认识不足,导致无法履行预订单,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及违反认购书的责任承担。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单的性质以及被告违反的责任承担的问题。依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而如何判断在商品房买卖中与开发商签订的预订单的性质呢?最重要的是看此类预订单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本案中,商品房预订单仅就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单价、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的条款并未规定,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应属预约合同。然而该预订单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亦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对合同进行更改或解除。而被告在政策变更后,擅自将房屋交付安置给他人,造成预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实质已构成对《商品房预订单》的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于法有据的。

以上就是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福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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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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