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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行纪合同委托人有哪些权利?下文为您分析。

一、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而进行法律活动,委托人为此而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为要求,委托人为行纪人发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纪人发出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纪人不得违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履行期的行纪合同,待期限届满时,委托人应当要求行纪人交付其行纪行为的结果,行纪人违反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对行纪人违反合同的补救权。

行纪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拒付偿还费。

四、索赔权。  

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纪人的行为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行纪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更多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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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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