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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股权转让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镇江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认输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应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股东应为五人以上,即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低于二人的下限并不得高于五十人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不得少于五人的下限。这是设立公司对股东人数提出的基本条件,也应当为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后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的瑕疵而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与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的在职干部不能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不得因受让公司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另外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之情形除外。《商业银行法》也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的形式对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直接体现。

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这类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工商变更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切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样的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因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相关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也就不可能进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双方当事人全面的、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没有生效,股权转让肯定就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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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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