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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特点,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赠与合同的特点

(一)、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为其内容,赠与的法律效果就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标的不仅限于有形物,货币、有价证券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标的物。这一特征使赠与区别于无偿借用合同。

(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不必非采用书面或特殊形式不可。依《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但赠与的财产如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正是因为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

(四)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为了更好地约束赠与人,许多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方也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而赠与人是否交付了赠与物在所不问。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尽管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因为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并索要所赠与的物品。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周老太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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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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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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