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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如何变更,旅游合同的变更权

此文章帮助了42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旅游合同如何变更

在旅游合同旅游未开始前,旅游合同中的内容可以更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变更合同内容。

1、旅游开始前,旅客的任意变更权。

旅游开始前,旅客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法律之所以赋予旅客在旅游开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主要是因为旅游合同的履行必须由一方当事人亲身参加,如旅客因自己一方之事由(如健康、工作或家庭等原因)不能参加,则会被视为受领迟延;即便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有解除权,旅客也要为解除权的行使付出一定数目的解约金,旅客实际上也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而旅行社与旅客之间基于旅游合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属人性,旅客依照旅游合同享有的债权在旅游开始前应认为原则上可自由让与。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旅客的风险,法律允许其在旅游开始前享有任意变更权。此变更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认定其为债务的承担或者主体变更之债之更改。旅客的任意变更权应予保障,但是也不能因旅客变更而使旅行社承受不利益。旅行业者可因下列理由对该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第一,该第三人不具备旅游的个别要求;第二,该第三人参加旅游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命令(如限制出境等)。

2、旅游业者的变更权

(1)合同的转让

旅游业者不能转让旅游业务,否则会导致旅游实践中将旅游业务转卖的现象增加,而转卖人必会从转卖中尽可能获益,以致于实际履行旅游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旅游业者得到的报酬剧减,而导致旅游服务质量的低劣。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业者将其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发生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原旅游业者经旅客同意后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承担合同后脱离原合同关系,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变为旅客与第三人。旅行社未经旅客同意而与第三人签定的转让合同,依我国合同法第84条关于合同债务转让的规定,仅在旅行社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旅客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也不会发生改变。第三人可加入合同参与履行,但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

此处旅客的同意,立法例中一般规定为书面同意,目的在于强化旅客权利,方便举证。我认为,如旅客仅以口头表示同意,也应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将有纵容旅客一方出尔反尔,违反诚实信用之嫌。

(2)合同内容的变更

旅游开始后,旅游业者应当依约而为给付,不得任意变更旅游项目。旅游营业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内容。所谓”不得已之事由”,是指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不可归责于旅游业者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可归责于旅游业者导致履行不能的事由,包括因自然灾害、交通、军事管制等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如山洪爆发冲毁道路、意外火灾之发生导致预定旅馆不能居住等均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旅游业者的不得已之事由。

旅游业者因不得已之事由而变更合同时,应当征得旅客之同意。由于旅游合同的团体性特征,旅游业者就一项变更欲征得所有旅客的一致同意几乎不大可能。因此,此处的同意应当解释为过半数的旅客的同意。

因旅游业者变更旅游内容而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负担,不得向旅客收取,以免发生旅行社巧立名目,收取旅客费用。但因变更而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给旅客,但就此变更表示不同意的旅客,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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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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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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