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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

此文章帮助了92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仓储合同的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

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对于仓储合同法律未加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等。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因而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的规定时,自然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法律对其未设特别规定的,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与法律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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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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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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