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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的义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434人  作者: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其交付标的物应交付给承租人,这是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向出租人负违约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 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 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

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 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 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 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 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 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 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

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 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

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 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期限

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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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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